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90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70%
(2)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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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90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70% (2)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且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7)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疾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